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轄內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全幅設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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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5305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6 月 2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轄內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全幅設定疑義
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
辦法)附錄九、(四)、1.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之全幅設定
規定,其量測範圍應可達排放標準百分之二百,全幅之設定必須使監
測數據應分布於全幅 20% 至 80% 之間。但監測數據月平均值小於
3% 時,其全幅得設定為 20% 。及依同管理辦法附錄九、(四)2.
氣狀污染物監測設施之全幅設定規定,其量測範圍應可達排放標準百
分之二百,全幅之設定必須使監測數據應分布於全幅 20% 至 80%
之間。但監測數據月平均值小於 40ppm 時,全幅得設定為 200ppm
。業已明確規範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及氣狀污染物監測設施量測範圍
,應達排放標準之百分之二百,使監測數據應分布於全幅 20% 至 8
0% 之間,並考量公私場所粒狀污染物及氣狀污染物排放濃度低之實
際排放狀況,對不透光率月平均值小於 3% 者,全幅設定得為 2
0% ,及氣狀污染物監測數據小於 40ppm 者,全幅設定得為 200pp
m ,未限制監測數據應分布全幅之比例。
二、另依同管理辦法附錄九、(四)4.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監測數據於短
時間內大幅波動者,得於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採核定之全幅設
定方式為之。
三、貴局對轄內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之 M01~M08 鍋爐發電
程序,因煤炭含硫分差異,致其硫氧化物監測數據月平均值約分布於
20~50ppm ,以及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M01 煉鋼程序,其不透光
率監測數據月平均值約分布 1~6% ,可否以個案方式,准予空氣污
染物全幅設定為 200ppm ,及粒狀污染物全幅設定為 20% ,不受限
監測數據應在全幅 20% 至 80% 範圍乙節,依前述規定,粒狀污染
物不透光率月平均值小於 3% 者,全幅設定得為 20% ,氣狀污染
物監測數據小於 40ppm 者,全幅設定得為 200ppm ,監測數據不受
應分布全幅 20% 至 80% 之限制。
四、倘該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氣狀污染物或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之監測數
據於短時間內大幅波動情形,致無法適用前揭附錄九、(四)氣狀污
染物監測數據月平均值小於 40ppm,或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月平均值
小於 3% 之規定者,則其得依同附錄九、(四)4.之規定,可參考
排放管道中氮氧化物自動檢測方法-儀器分析法(NIEAA411.74C),
九、(一)多點校正,及管理辦法附錄一、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
設施之規範(五)、2.、(1)、D. 規定,並檢具過去一年使用之煤
炭燃料種類、製程操作條件及監測數據值等相關資料作為佐證,向
貴局申請適用氣狀污染物及粒狀物不透光率監測數據分布之單一全幅
,不受應分布於全幅 20% 至 80% 之限制。惟其監測設施之每季有
效監測時數百分率仍應符合同辦法第 15 條達 85% 以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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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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