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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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是否需俟環境影響評估變更審查核准定稿後,始可續審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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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5017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是否需俟環境影響評估變更審查核准定稿後, 始可續審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關於本署公告推動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制度,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4 條規定,規範具有空氣污染顧慮之污染源於設置、變更或操作 前,應主動向環保主管機關提出許可申請,於審查通過合乎管制要求 後,始准設置、變更或操作,以達事前預防污染之目的;環境影響評 估之承諾事項,係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辦理,兩者法源依據目前 雖各自獨立,但其仍可在不影響公私場所權益下相互配合,亦即固定 污染源許可證之核發,依法並毋需俟環境影響評估核定通過後,始可 核發。 二、另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應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之固定污染源,其許可證內容,應納入審查通過之環境影 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核發。爰此,審核機關於審查固定污染 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階段,應依上開規定,將已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 評估內容,納入許可審查辦理。 三、關於貴局審查○○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硫酸製造程序(M01) 及 正過磷酸鹽肥料製造程序(M03) 設置許可證申請案件,經審查需俟 該公司環評第三次變更審查,檢具環評定稿本及核可公文再提出申請 乙節,查本案「貝○公司台中港建廠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業經本署於 97 年 9 月 8 日以環署綜字第 0970068922 號函公 告在案,該公司得依前次所核定環評承諾事項內容申請設置許可證, 無須俟環評第三次變更審查通過後始可提出申請,惟倘該公司未來環 評第三次變更審查通過後,其核定內容仍應納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 證,亦即其應進行許可證核定內容之修正。本案請 貴局本於權責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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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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