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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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D廠區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回溯生效日期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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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4385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 D 廠區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之揮 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回溯生效日期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含控制效率)建置作業要點第 6 點第 9 款自廠係數起算時間規定,99 年 1 月 1 日前提出自 廠係數建置申請者,得檢具文件證明在自廠係數建置申請前之製程、 集氣設備或防制設備操作狀況,經審查符合主管機關認可自廠係數適 用條件規定,得往前追溯生效日期;但於 99 年 1 月 1 日(含) 後申請自廠係數建置者,不得往前追溯生效日期。其訂定之目的為考 量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分 2 期程徵收,第 1 期程主要係 以公告係數方式計算,第 2 期程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其費率 及計費方式則已改為質量平衡方式計算,故以 99 年 1 月 1 日前 提出申請,作為能否追溯自廠係數生效日期之判定依據,而公私場所 往前追溯自廠係數生效日期,應有相關證明在自廠係數建置申請前之 製程、集氣設備或防制設備操作狀況,符合主管機關認可之自廠係數 適用條件。 二、查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係於 98 年 12 月 25 日提出 D 廠區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M01、M02)之自廠係數建置方法申請,經 本署審查通過,於 99 年 6 月 2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90050141 號 函送該製程通過之自廠係數建置方法,其中說明三、(七)自廠係數 回溯原則為:於申請自廠係數建置結果時,可檢具回溯日期至今之原 物料操作條件紀錄報表,證明該公司申請製程自回溯日前至今之操作 條件一致,方可回溯。 三、綜上,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申請製程之自廠係數生效日 期,得往前追溯,並於該公司申請自廠係數建置結果時,檢具證明該 公司申請製程自回溯日前至今操作條件一致之原物料操作條件紀錄報 表,據以判定該申請製程之自廠係數生效日期。倘該公司於 97 年 7 月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異動申請,97 年 9 月核准試車通知 ,並於 98 年 3 月領取操作許可證,另於 99 年 3 月及 7 月, 在前述製程原物料及操作條件維持不變的情況下辦理操作許可證異動 ,而該公司可提出相關證明其申請製程自試車核准時間(97 年 9 月)至今之原物料操作條件一致,其自廠係數生效日期可回溯至試車 核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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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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