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府函請本署本於權責追繳貴轄○○公司○○紙廠87年第3季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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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2407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4 月 1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府函請本署本於權責追繳貴轄○○公司○○紙廠 87 年第 3 季空氣污
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空污費除營建工程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中央主管機關
由固定污染源所收款項應以百分之 60 比例,撥交固定污染源所在直
轄市、縣(市)政府運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同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空污費之查核及催繳事項,屬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
二、另為確實掌握空污費資料之正確性與時效性,使貴轄公私場所固定污
染源管制資料能與空污費申報資料結合,以利勾稽、比對及管理,本
署於 97 年 3 月 31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70023955 號公告,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委辦貴府等主管機關辦理空污費徵收、申報、審
查、查核、結算、核算、核定及追補繳作業,本署則進行輔導、複審
、抽核作業,並協助解決地方環保局之執行問題,且提供相關技術支
援,俾使中央與地方權責更形明確。
三、貴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屬法定執行空污費查核及催繳之主管
機關,並非前揭公告委辦日(97 年 1 月 1 日)後,始賦予該項
權責,不論本署是否公告委託地方辦理,貴府自應本於職責執行轄內
公私場所應繳空污費之查核及催繳工作,以落實空污費徵收工作。本
案請貴府應依法定權責及本於政府一體原則,追繳該廠固定污染源空
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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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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