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再次函詢貴轄○○公司○○啤酒廠酒精發酵製程是否密閉等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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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2391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再次函詢貴轄○○公司○○啤酒廠酒精發酵製程是否密閉等疑義乙案 ,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 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 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規定:酒精發酵製程之揮發性有機物(以下 簡稱 VOCs) 排放係數為 32.105 公斤/公噸(酒精產量);洗滌設 備之控制效率為 10~80% (依廢氣主要物種之亨利常數值而定); 含石化製程廢水者,其「廢水處理場-廢水處理程序」之 VOCs 排放 係數為 0.005 公斤/立方公尺(季廢水處理量)。 二、本案經貴局現場查核結果,該廠洩壓閥於特定情況下自動洩壓,洩壓 排放之廢氣未回收處理,可否視為密閉製程乙節,倘該閥門係酒精發 酵槽之洩壓閥,其洩壓排放之廢氣含 VOCs ,則該製程非屬密閉製程 ;又該廢氣以洗滌裝置洗滌後排放,應依前揭公告排放係數 32.105. 公斤/公噸(酒精產量)及控制效率,計算其 VOCs 排放量(該計算 方式已將洗滌處理後之 VOCs 排放量納入計算)。 三、有關本案製程廢氣經洗滌後,廢液排至廢水處理場,其排放之 VOCs 是否納入排放量計算乙節,依污染者付費之精神,該廢水處理場排放 之 VOCs ,自應納入應繳空污費之排放量計算,若無適用之公告排放 係數,得以其他規定之方式,納入本案酒精發酵製程應繳 VOCs 空污 費之排放量一併計算。至於本案竹南啤酒廠與烏日及善化啤酒廠之製 程相同,惟各縣市查核結果有落差乙節,經查本案 3 廠製程名稱相 同,惟實際情況卻有可能不同(如設備元件洩漏狀況、廢氣處理情形 等),仍應依各縣市環保機關查核結果,作為其排放量計算及空氣污 染防制費徵收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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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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