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臭味污染改善計畫工程屬許可申請異動第1款或第2款,及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優惠係數疑義乙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6753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8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臭味污染改善計畫工程屬許可申請異動第 1 款 或第 2 款,及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優惠係數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公私場所之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異動,且 未涉及變更者,應於異動前,依操作許可證申請及核發程序,重新申請 。但推估未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得不重新進行檢測。另同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改用低污染性原(物)料或燃料、拆除或停止使用產 生空氣污染之設施、增設防制設施或提升防制效率者,應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管制重點主要在規 範公私場所污染源製程設施及其相關操作條件異動,致與許可核定內容 不同,而未涉及許可辦法規定之變更者,應向審核機關重新申請操作許 可證,俾利確保空氣污染物排放能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 二、有關本署 96 年 4 月 30 日環署空字第 0960029169 號函釋說明「倘 因製程改善…,致該製程之污染排放潛勢減少者,則屬許可辦法第 23 條第 2 款情形,應辦理許可證之異動。」,主要指改用低污染性原( 物)料或燃料、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空氣污染之設施、增設防制設施或 提升防制效率,以改善製程減少污染排放所採之措施,適用許可辦法第 23 條第 2 款規定辦理許可證之異動。 三、本案倘該公司 4 號回收鍋爐(E027)改造及全廠臭氣處理系統等改善 工程,屬說明二所述製程改善情形,未涉及許可辦法規定之變更情形, 屬適用許可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異動申請對象。 四、有關該製程設備改善是否適用空氣污染防制費核定優惠係數乙節,查本 署已於 99 年 7 月 15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90059200 號函(諒達)函 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有確實致力於污染防制改善,而非因其製程本 身特性所減少之污染物者,始給予其優惠係數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