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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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貴局函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優惠係數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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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5920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函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申請空氣污染防制 費適用優惠係數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附表二,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 排放空氣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收費費率計算規定,裝(設)置控 制設備或製程改善能有效減少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排放量達一定程度 者,得依附表適用優惠係數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管制重點主要係以 經濟誘因方式,鼓勵公私場所採用有效製程改善、低污染性原(物) 料、燃料、操作維護管理、或其他可抑制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處置 方式收集空氣污染物,降低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俾利維護環境空氣品 質。 二、本署為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精神,業於 96 年將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 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由排放濃度決定收費費率,改為依排放量決定 收費費率,故 95 年前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污染源因製程能 有效減少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低於標準值達一定比例者使用 之優惠費率,亦因 96 年改採排放量決定收費費率後,本署亦重新檢 討公私場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製程改善條件,針對公私場所確實 致力於污染防制改善者,而非因其製程本身特性所減少之污染物者, 方給予適用優惠係數計算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三、查本案○○公司申請適用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優惠費 率乙節,本署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氮氧化物(NOx )部分:該公司 RB-3、RB-4 回收鍋爐裝設 LK-5 石灰窯部分,因係屬取代舊型石灰窯,可提升 NOx 吸收,屬製程 改善範圍,倘其符合旨揭附表條件減少 NOx 排放量達一定程度, 可依優惠費率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另硫氧化物(SOx )部分:該公司 RB-3、RB-4 回收鍋爐主要是處 理該廠內所產生之廢棄物(黑液),由於黑液成分含有碳酸鈉(Na 2CO3)可吸收 SOx,製程本身即具有吸收空氣污染物減量排放功能 ,並非經製程改善方式或加裝相關污染防制設備後污染排放減量。 倘該廠無法佐證尚有其他具體空氣污染物改善做法或措施者,不符 合現行優惠費率適用之範圍。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於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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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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