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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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函詢貴轄財團法人○○基金會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並經貴局處分並限期改善,自報停工後是否須檢具試車計畫書審核通過,始得試運轉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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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5726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7 月 0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財團法人○○基金會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並經貴局處分並限
期改善,自報停工後是否須檢具試車計畫書審核通過,始得試運轉疑義乙
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3 條規定,公私場所經主管機關命停止污染源
之操作、停工(業)或經主管機關命改善而自報停工(業)者,應於
恢復污染源操作或復工(業)前,檢具試車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試
車,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進行試車;並於試車期限屆滿前,檢具
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後,始得恢復操作
或復工(業);其試車、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二、本案貴轄財團法人○○基金會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經貴局處分
並限期改善,自報停爐檢修在案,應依前揭規定於恢復污染源操作或
復工(業)前,檢具試車計畫,向地方環保主管機關申請試車,經環
保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進行試車;並於試車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
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報經環保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後,始得恢復操作
或復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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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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