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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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貴轄○○園區隊舍新建工程尚未取得相關機關動工許可,空氣污染防制費起算日期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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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5586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7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園區隊舍新建工程尚未取得相關機關動工許可,空氣污染防 制費起算日期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使污染者負擔 其產生空氣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以課費方式將成本內部化,使 污染者改變其污染行為,以達污染減量之目的。因營建工程於施工過 程中會排放粒狀污染物,乃規範營建業主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空氣污 染防制費。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營建業主應於開 工前,檢具登載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 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及自行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報,經核定費額後,依第 6 條規定期限至指定金 融機構繳納。上述所稱開工之日期認定,屬依法應取得建造執照、雜 項執照、開發(挖)許可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執照者,以 其執照核發日期、領照日期或向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開工備查日期 為依據;屬依法不需取得上述執照或許可者,則以契約書登載之開工 日期為認定依據。 三、本案貴轄○○園區隊舍新建工程契約規定,應於決標日起 20 日內申 報開工(99 年 4 月 5 日前),惟尚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建管單位)之開工備查許可,工程未實際動工,應以工程合約規定之 開工日或申請開工備查日為空氣污染防制費起算日乙節,請依上述規 定辦理。另倘於申報開工後,並未實際動工,營建業主得依本署公告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附表備註 3 規定,事先向貴局報 備,經認定無污染情形,未動工期間之空氣污染防制費,予以扣除。 本案請貴局逕依權責查明及認定後逕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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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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