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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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關於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未使用乾燥爐,得否排除適用規定每二年應定期檢測戴奧辛之管制對象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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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5387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關於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未使用乾燥爐, 得否排除適用規定每二年應定期檢測戴奧辛之管制對象疑義乙案,請查照 。 說 明:一、依本署於 95 年 4 月 6 日公告「自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 起,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 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 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二年定 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其中規定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之固 定污染源應進行戴奧辛排放定期檢測,係考量該製程使用回收廢棄物 為原料者,易混入含氯物質,經高溫處理過程生成戴奧辛排放,乃規 範其應進行戴奧辛定期檢測。 二、因戴奧辛主要來自燃燒含氯物質所產生,本案○○資源再生股份有限 公司從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造程序,倘未使用乾燥爐或燃燒程 序等可能生成戴奧辛排放之製程者,則不屬適用上述規定每二年定期 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之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程管制對象,惟其空氣 污染物排放仍應符合相關排放標準規定。本案請貴局逕依權責辦理回 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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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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