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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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貴轄林○○函詢小型家禽屠宰場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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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3547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5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林○○函詢小型家禽屠宰場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 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係指從事食品製造或處理程序,其資本額 大於 3 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或屠宰場,且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包括:(一)從事食品油炸作業程序者。(二 )從事屠體脫毛、解剖及分肢(或切塊)等屠宰作業程序。僅從事冷 凍屠體切塊者,不在此限。(三)…等。管制重點係針對公私場所從 事食品製造或處理程序,可能產生之臭味及粒狀物等空氣污染物加以 管制。 二、有關貴轄○○擬興建小型家禽屠宰場,倘包括從事屠體脫毛、解剖及 分肢(或切塊)等屠宰作業,且其資本額大於 3 萬元及廠房面積大 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則屬應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證之固定污染源。 三、本案請貴局本於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後逕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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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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