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轄○○科技有限公司函詢於承攬客戶所在處所設立移動式廢棄物處理設備及蒸汽鍋爐,是否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2860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4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科技有限公司函詢於承攬客戶所在處所設立移動式廢棄物處 理設備及蒸汽鍋爐,是否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 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署公告第 1 批、第 3 批及第 5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 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係屬同一排放口,總設計或總實 際輸入熱值及其總設計量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之規模大小分批公告, 主要係規範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中鍋爐各類燃料燃燒所產生之粒狀污染 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但緊急備用等 7 項設施, 不在此限;另查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 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 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 …」,管制重點主要基於事業廢棄物成分複雜,規範其再利用或處理 程序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工作,避免排放臭味、揮發性有機物、 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粒狀物等空氣污染物。 二、本案貴轄○○科技有限公司所詢承包油槽底泥處理作業,於承攬客戶 所在處所設立之移動式廢棄物處理設備(油水分離設備)及蒸汽鍋爐 ,應先確認該設備及蒸汽鍋爐是否屬承攬客戶具本署指定公告應申請 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製造程序或其他程序之一部分,倘屬其製程 之一部分,則應納入該製程規範,並由該製程之公私場所(即承攬客 戶),於前述移動式廢棄物處理設備及蒸汽鍋爐設置或操作前提出固 定污染源之許可證申請。 三、倘貴轄○○科技有限公司於承攬客戶所在處所設立之移動式廢棄物處 理設備及蒸汽鍋爐,非屬承攬客戶原製程之一部分,且其設備或蒸汽 鍋爐係符合前揭公告條件者,屬依規定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之固定污染源,則應由該公司於前述移動式廢棄物處理設備及蒸汽鍋 爐設置或操作前提出固定污染源之許可證申請。本案倘固定污染源係 屬可移動式設備,貴局應於其許可證核定內容中,載明其移動作業涵 蓋之地點或區域範圍等資料,俾利相關管制工作之進行。 四、請貴局本於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