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生煤使用許可證內容之含硫量與現況不符,是否涉及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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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2776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4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生煤使用許可證內容之含硫量與現況不符,是否涉及生煤、石油焦或 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疑義乙 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旨揭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應 記載許可內容,包括:使用物質名稱、主要成分及年使用量;另依同 辦法第 10 條規定,領有使用許可證者,應依許可內容使用許可物質 ,使用許可證許可內容有異動者,應於異動前,重新申請使用許可證 。 二、依前揭規定,公私場所領有生煤使用許可證,應依許可內容證內容使 用生煤,倘使用生煤之含硫量超過許可證記載之核定值,即涉及使用 內容之異動,應於異動前,重新申請使用許可證。本案請貴局依實際 情況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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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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