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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5 14:5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本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者,其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560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11 月 1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本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者
          ,其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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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