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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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貴轄○○公司辦理「○○E/S33KVSH.RX2土建設計/施工統包增設工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開工日期認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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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1709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3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公司辦理「○○E/S33KVSH.RX2 土建設計/施工統包增設 工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開工日期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立法精神,促 使污染者負擔因其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以課費方 式成本內部化,誘使污染者改變污染行為,達污染減量之目的,先予 敘明。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營建業主應於開 工前檢具登載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 算之相關工程資料及自行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報,經核定費額後,依第 6 條規定期限至指定金融 機構繳納。故有關營建業主申報及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時機及應檢 附之文件,法有明定。 三、另依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附表備註 3 規定, 經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並經認定無污染情形之工程,其停工期間之工 期得予扣除。 四、本案貴轄○○公司辦理旨揭營建工程之開工日認定,依上述規定,營 建業主應於工程實際開工日前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倘係設計與 施工之統包工程,僅有設計階段之開始日期,設計階段並未實際開工 ,則可依前揭公告費率附表備註 3 規定,事先向貴局報備,經認定 無污染情形,則其設計階段期間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得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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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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