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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5 14:5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廢棄物清理計劃書請依本署發布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三條規定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劃書請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4766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10 月 2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有關廢棄物清理計劃書請依本署發布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
          設施標準」第三條規定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劃書請依「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另  貴公司酸洗槽等設備因具有本署公告指定第二
          批具有表面清洗製程,應申請設置變更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並依固定
          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十條規定,取得設置許可證後,始得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或變更之規定,請  貴公司依上述規定檢具
          空氣污染防制計劃書辦理設置許可之申請。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