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局清潔隊員執行飼養豬隻產生之豬糞異味污染稽查檢測業務,是否具有合法檢查權責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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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11226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局清潔隊員執行飼養豬隻產生之豬糞異味污染稽查檢測業務,是否 具有合法檢查權責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 證明文件,檢查或鑑定公私場所或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空 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監測設施或產製、儲存、使用之油燃料 品質,並命提供有關資料。該條並未明文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所派人員 行使檢查權之資格條件,故除於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其授權訂定之法規 命令中有特別規定檢查人員之資格者外,參依行政機關管轄權係以有 無地域管轄及事務管轄之權限為判定準據,針對主管機關所派人員是 否有行政檢查之權限,應視其所執行公權力之範圍是否符合該人員本 身履行其職務之職權範圍。 二、本案請貴局逕依權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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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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