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申請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含控制效率)建置方法及追溯生效日期之申請時間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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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11106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申請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
(含控制效率)建置方法及追溯生效日期之申請時間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含控制效率)建置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同要點)五、規定申請者提出自廠係數建置申請內容,包括
自廠係數建置前,提出自廠係數建置方法申請,及自廠係數建置後,
提出自廠係數建置結果申請。以及依同要點六之(一)規定公私場所
應依前點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自廠係數建置申請。
二、又依同要點六之(九)規定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前提出自廠
係數建置申請者,得檢具文件證明在自廠係數建置申請前之製程、集
氣設備或防制設備操作狀況,經審查符合主管機關認可自廠係數適用
條件規定,得往前追溯生效日期。但於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
(含)後申請自廠係數建置者,不得往前追溯生效日期。規範重點主
要在管制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分 2 期程徵收,第一期程主
要係以公告係數方式計算,第二期程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徵
收,其費率及計費方式則已改為質量平衡方式計算,因此以 99 年 1
月 1 日前提出申請,作為能否追溯自廠係數生效日期之判定依據,
並明訂為該要點之規定。
三、查本案貴轄○○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係於 98 年 10 月 15 日向本署
提出自廠係數建置方法申請,與規定得追溯自廠係數生效日期之申請
期限符合,得檢具在自廠係數建置申請前之製程、集氣設備或防制設
備操作狀況,申請追溯自廠係數生效日期。請貴局本於權責查明後函
知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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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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