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提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空氣污染防制費審查結果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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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11469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提固定污
染源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 VOCs) 空氣污染防制費審查結果疑義乙案
,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 VOCs 之行
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
他計量規定」,銅箔基板製造程序之 VOCs 排放係數為 525 公斤/
公噸(原料-樹脂使用量);其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之排放係數為
1000V 公斤/公噸(含 VOCs 用量),先予敘明。
二、本案經本署委託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審查單位環科工程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科公司)派員現場查核結果,○○公
司使用之原物料包含接著劑及丁酮,不適用前揭公告中以樹脂為估算
基礎之銅箔基板製造程序,其應適用其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之排放
係數,據以計算 VOCs 排放量及應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額。
三、○○公司原以前揭公告中銅箔基板製造程序之 VOCs 排放係數(525
公斤/公噸(原料-樹脂使用量)),計算 96 年第 1 季至第 4
季 VOCs 排放量(2 萬 1,786.22 公斤)及應繳金額新台幣(以下同
)26 萬 1,434 元(如附件 1);經本署依前揭公告中其他電子零
組件製造程序排放係數 1000V 公斤/公噸(含 VOCs 用量)重新核
算結果,VOCs 排放量為 8 萬 4,697.52 公斤,應繳金額為 101
萬 6,370 元(如附件 2)。
四、又該公司申報 97 年第 1 季至第 3 季 VOCs 空氣污染防制費,亦
未依前述其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之排放係數計算,致申報之應繳金
額與事實不符。另查 97 年第 4 季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案件,本署
業已交由貴局進行後續審查在案,本案請貴局儘速要求該公司補正丁
酮使用量資料,並應有一致之作法,據以辦理 VOCs 空氣污染防制費
核算事宜,且儘速通知該公司辦理溢補繳作業。
五、至於來函說明二所稱事隔 2 年之久才通知○○公司溢補繳費用,作
業似有未妥乙節,說明如下:
(一)為促使公私場所誠實申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並提升申報
案件之正確性,96 年本署開徵 VOCs 空氣污染防制費,係採抽查
方式核算。抽查對象不限當季申報案件,辦理抽查結果以分批發文
通知縣市環保局辦理結算,合先敘明。
(二)查本案○○公司 96 年第 1 季至第 4 季 VOCs 空氣污染防制費
申報案件,環科公司係於 97 年 1 月 18 日至 97 年 4 月 3
日間,進行書面審核,並於 97 年 7 月 2 日以電子郵件通知貴
局審核結果;復於 97 年 8 月 8 日以環科(97)字第 0196 號
函函知貴局。
(三)復查○○公司 97 年第 1 季至第 3 季 VOCs 空氣污染防制費初
審結果,環科公司分別於 98 年 2 月 27 日以環科(98)字第 0
034 號及 98 年 5 月 25 日以環科(98)字第 0151 號函函知貴
局在案。
(四)綜上,本署於 97 年 1 月至 4 月間抽查○○公司 96 年空氣污
染防制費申報案件,又因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案件甚多
,需一定時間辦理,且核算結果已多次函知貴局在案,並無所稱事
隔 2 年才通知溢補繳,作業有未妥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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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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