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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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定期檢測報告記載其A003、A011袋式集塵器操作壓力超過許可操作條件百分之十容許差值,其定期檢測報告是否符合申報規定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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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11461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定期檢測報告記載其 A003、A011 袋式集塵器 操作壓力超過許可操作條件百分之十容許差值,其定期檢測報告是否符合 申報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正 常運作,係指公私場所為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所採行之空氣 污染防制設施,應進行正常操作,對於已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 之製程,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即應依許可證登載之內容進行操作。 二、又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定檢辦法 )第 4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於執行定期檢測時,其污染防制設施應 維持正常運轉,且操作條件應符合定期檢測期間最大產量或燃(物) 料使用量百分之九十以上,或操作許可證登載之許可最大產量或燃( 物)料使用量百分之八十以上,以及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許可證記載 之各項許可條件、數值,得有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但仍應符合相關 管制及排放標準之規定。違反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6 條規定, 處罰鍰並限期改善,法已明定。 三、本案○○股份有限公司於 98 年 1 月 19 日進行 98 年第 1 季定 期檢測,其袋式集塵器 A003 及 A0115 之操作壓力超過許可操作條 件,且超過規定之百分之十容許差值,業已違反前揭定檢辦法第 4 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規定處分並限期改 善,其所提定期檢測報告可作為管制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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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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