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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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印刷電路板製程是否屬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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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11227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印刷電路板製程是否屬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固定污染 源之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且具有黑氧化、 電鍍、外層線路形成、防焊(綠)漆印刷或鍍(焊)錫等製造程序之 一者。但僅從事裁切、鑽(鉆)孔加工或組裝作業者不在此限。前述 公告條件,係針對製程中可能逸散揮發性有機物,進行管制。 二、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 劑作業程序,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 2 0 公噸/年以上,且其資本額達 3 萬元以上及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 公尺以上者,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使用碳氫化合物作為溶劑 (有機溶劑)達規定量、資本額及廠房面積達規定之規模之製程排放 揮發性有機物,不論所使用之碳氫化合物溶劑成分是否含有害性有機 溶劑,皆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處理至符合規定,以維護民 眾身體健康及生活環境。 三、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倘包含黑氧化、電 鍍、外層線路形成、防焊(綠)漆印刷或鍍(焊)錫等製造程序之一 者;或使用二甲基甲醯胺、網版印刷黏著膠等原物料包含碳氫化合物 作為溶劑者,其總設計或實際使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且其資本 額達 3 萬元以上及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公尺以上者,則屬本署公告 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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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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