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適用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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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9844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適用之揮發性有機物
排放係數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
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
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之附表三有關集氣設施之控制效率規定如下:
(一)密閉負壓操作者:
1.其圍封空間內之污染排放區域及人員或物料進出口處,符合負壓
操作並設有壓力監測儀表者,集氣效率為100%。
2.圍封空間內之污染排放區域符合負壓操作並設有壓力監測儀表者
,集氣效率為 90% 。
(二)包圍式操作且符合下列之一者,集氣效率為 80% :
1.污染源設置一般氣罩,且有帷幕設施。
2.設置包圍型氣罩。
二、本案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原以排放管道檢測結
果,作為製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之計算依據,經貴局現場查核結果
,其作業區並非圍封操作,進出口端均未裝設壓差計,未能符合前揭
密閉負壓操作之規定,係屬包圍式操作,應依前揭公告包圍式操作製
程之集氣效率進行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作業。
三、倘該二公司認為本署公告之排放係數相較於其製程排放有高估之虞,
則其得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提出自廠係數之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依核定之自廠係數申
報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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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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