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公司向經濟部產業輔導中心申請服務案,詢問有關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相關疑義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9130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向經濟部產業輔導中心申請服務案,詢問有關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
染防制費申報相關疑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為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方式。經參採歐美先進國家製程
排放係數、國內檢測數據及固定污染源排放量申報資料,並其邀集 3
8 個公會就費率及排放係數共召開 25 場次研商公聽會,謀求最大共
識後,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
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
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適用各行業推估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
有機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均化係數。
二、鑑於前揭公告排放係數為一行業別均化結果,部分業者反映實際排放
狀況與公告係數稍有落差,認為部分公告排放係數有高估之虞,乃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公告固
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含控制效率)建置作業要點,以作
為主管機關審核業者按其實際排放狀況申請建置自廠係數之依據,俾
利業者可提出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據以計算
廠內揮發性有機物實際排放量。
三、有關貴公司銅箔基板製造程序採公告係數為 525 公斤 VOCs /公噸
原料-樹脂使用量,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倘較實際偏高,得依
上述規定,提出其申報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自廠係數建置申
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得依經認可之自廠係數建置結果計算並
申報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
四、另本署現正針對銅箔基板製造程序,公告排放係數研修為 1000V(V
:原物料 VOCs 含量百分比),或配合質量平衡與現行公告之均化係
數,供公私場所選擇適合之係數申報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