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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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屬土石採取業,非屬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對象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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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9099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屬土石採取業,非屬營建工程空氣 污染防制費徵收對象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營建工程分 為建築(房屋)、道路或隧道、管線、橋樑及區域開發等 5 大工程 類別,無法歸類於前述 5 大工程類別者,歸類為「其他營建工程」 類別。又依前揭公告費率附表備註所稱「其他營建工程」,係指非上 述所列之其他土木工程、拆除工程、零星營建工程或其他經地方主管 機關指定者。 二、本案土石採取作業,倘係屬前揭 5 大工程類別之一部分,自應依該 工程類別及其適用之費率及費基(工期、面積),徵收營建工程空氣 污染防制費;倘屬「其他營建工程」類別,則依工程合約經費,予以 計費。貴局亦可依前揭「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者」規定,指定土 石採取工程為「其他營建工程」之工程種類,據以徵收其空氣污染防 制費。 三、另該公司函提有關其已依土石採取法第 48 條規定,繳納環境維護費 ,倘再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有重複繳費之虞乙節,依該法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時所收取之環境維護費 ,係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及道路交通等 公共設施建設經費之財源,其用途項目甚多,與環保機關依空氣污染 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授權規定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並依同法 第 18 條規定,專款專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之目的不同,並無重複 徵收之情形。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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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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