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本案○○廠所增設屬於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如係在上述公告日前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則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規定,不必申請設置許可而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完成操作許可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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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3446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本案大林廠所增設屬於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操作許可證之固定 污染源,如係在上述公告日前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則適 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必申請設置許可而應自公告之日起二 年內完成操作許可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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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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