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局函請本署重新核算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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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8897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請本署重新核算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
防制費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案經本署派員於 98 年 5 月 27 日現場查核,查核結果說明如下:
(一)該廠主要生產雨傘布,於布上塗布樹脂做為防水之用,應屬紡織品
處理程序之類,且使用之原物料包含各類樹脂(V 值 28~72%)、
有機溶劑(V 值 100%)及添加劑(V 值 24~40%)等,因主要物
料為有機溶劑,VOCs 含量為 100% 大於 55% (其他表面塗裝
程序係數 550 公斤/公噸),應適用本署公告係數中「其他紡織
品製造或處理程序(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者適用)」1000V 方式計
算應繳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又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
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
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內容,屬連續式吸脫附接續冷凝處
理設備者,其 VOCs 處理效率為 90% ,但須記錄下列相關操作條
件項目:1.用電量 2. 廢氣流量 3. 進口氣體溫度、脫附溫度 4.
吸附材質名稱、更換數量及日期 5. 冷凝劑出口溫度 6. 冷凝液流
量 7. 冷媒更換量及日期(冷媒為冷水者,其項排除),惟防制設
備之設計或處理效率小於公告係數者,應以該設備之設計或實際效
率值計算。查核當日該廠無法提供 96 年至 97 年連續式吸脫附接
續冷凝處理設備操作紀錄,且並無回收有機溶劑使用紀錄及清運紀
錄,佐證使用連續式吸脫附接續冷凝處理設備處理揮發性有機物減
量排放,故防制設備效率以 0% 認定。
(三)查業者原僅以甲苯使用量申報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並以
1000V (V 值為 100%甲苯含量),結算 96 年 1-4 季及 97 年
1-3 季金額為##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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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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