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末端,可否設置於廠房內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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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8454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末端,可否設置 於廠房內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規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 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 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業已 明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處理其產生之各類空氣污染物,除無法設 置排放管道者,如逸散性固定污染源(如堆置場)等外,均應設置排 放管道,且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7 條至第 10 條,業 已明訂排放管道設置高度之計算方式相關規定,以確保其所排放之空 氣污染物,不致對污染源周遭環境產生直接影響。 二、另查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第 31 條 第 2 項所稱未經排放管道,指未設置排放管道將空氣污染物收集導 引至大氣排放或其排放管道未符合規定情形之一者。 三、本案公私場所因廠房屋頂挑高,致排放管道末端設置於廠房內,依前 述規定,固定污染源之排放管道應將空氣污染物收集導引至大氣排放 ,不宜有出口設置於室內之情形,以利藉由大氣擴散及涵容能力有效 減少污染物逸散造成空氣污染。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依權責認定, 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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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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