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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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對其反應槽冷凝器屬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認定有疑義乙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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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8345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對其反應槽冷凝器屬空 氣污染防制設備之認定有疑義乙節,請查照。 說 明:一、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 施包括設備及措施,其中設備種類包括集塵設備、脫硫設備、脫硝設 備、焚化設備、洗滌設備、吸收設備、吸附設備、冷凝設備、生物處 理設備或其他具有防制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裝置。主要指公私場所為處 理空氣污染物排放,所設置或採行抑制或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設備 或裝置。另措施係指採用製程改善、低污染性原(物)料、燃料、操 作維護管理、或其他可抑制或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處置方式。 二、本案冷凝器係將反應槽受熱蒸發之甲苯,冷凝至液相迴流至反應槽作 為原料繼續參與反應,倘該冷凝器屬製程反應過程中必要操作單元, 若無該設備則無法運作生產,則該冷凝器應屬製程設備,而非屬空氣 污染防制設備。本案請貴局依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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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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