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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5 17:11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所稱設立,係指固定污染源已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3218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7 月 0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所稱設
          立,係指固定污染源已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如固定
          污染源未取得工廠設立許可,符合上述情事且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均得視
          為已設立之固定污染源,無需申請設置許可,惟其仍應依規定期限內申領
          操作許可。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