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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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詢核定之「六輕四期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未涵蓋連接頭,推估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有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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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8810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9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核定之「六輕四期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設備元件排放係數 未涵蓋連接頭,推估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有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空氣污染物年 許可排放量推估依據,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規定繳納 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推估方式,以及公私場所固 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計算空氣污染 物排放量之方法,包括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 二、又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另應實施 環境影響評估之固定污染源,其許可證內容,應納入審查通過之環境 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核發,以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 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 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之公告事項四,經環 境影響評估審核通過之公私場所,得依原環境影響評估審核承諾之排 放係數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三、查本署已於 93 年 7 月 15 日環署綜字第 0930050333B 號函核定 「六輕四期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規定設備元件排放係數之計 算方式,依實際量測之洩漏濃度,以層次因子法估算空氣污染物排放 量。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自得依上述核定之排放係數作為計算設備 元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請許可或申報空污費及年排放量之依據。 四、本案所詢使用於石化製程設備銜接之其他連接頭,應採用何種類設備 元件之排放係數,據以申報相關排放量有疑義乙節,經查六輕環評業 已核定泵浦、壓縮機、閥、法蘭、釋壓安全閥、開口管線及取樣連接 頭等設備元件之排放係數,考量法蘭與連接頭皆屬作為連接管線元件 ,為連接管材與設備使用,屬同類型設備元件,適用法蘭之排放係數 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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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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