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函詢原物料使用之甲苯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適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管制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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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8493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9 月 2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函詢原物料使用之甲苯是否屬揮發性有
機物,適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管制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9 目規定
,本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定義空氣污染物中,氣狀污染物包括揮發
性有機物(VOC ),甲苯係屬有機化合物質,且具揮發性,屬上開規
定管制之揮發性有機物。
二、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管理辦法)
第 3 條規定所稱變更,指固定污染源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原
(物)料或產品之改變,致有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任一空氣
污染物排放量推估較許可證登載之年許可排放量增加達 20% 及 5
公噸以上;或特定空氣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揮發性有
機物、粒狀物、一氧化碳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排放量
推估較許可證登載之年許可排放量增加達一定排放量者。
三、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倘因其固定污染源設備更換或擴增
、製程、原(物)料或產品改變,致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排放
量符合前揭規定者,則達前述變更之條件,應依規定申請固定空氣污
染源設置許可及操作許可。
四、另查許可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6 目規定,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本署將視管制業務需要公告指
定,目前尚未有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本案請貴局依其製程實際操作狀
況,逕依權責予以認定後函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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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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