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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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詢瀝青廠車輛運載瀝青產品其溫度高達120度,一般防塵材質無法承受高溫,且運輸過程無污染源逸散問題,是否需覆蓋防塵布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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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7254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8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瀝青廠車輛運載瀝青產品其溫度高達 120 度,一般防塵材質無法承 受高溫,且運輸過程無污染源逸散問題,是否需覆蓋防塵布疑義乙案,請 查照。 說 明:一、本署於 98 年 1 月 8 日發布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 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範營建工程外之指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 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以改善空氣品質。 二、依前揭辦法第 6 條規定,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 ,應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主要在規範車輛運 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過程中,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以避 免逸散粒狀污染物質或掉落含粒狀物之污水、污泥,進而引起揚塵, 造成空氣污染情形。 三、倘車輛裝載之瀝青屬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則屬適用本辦法管制對象 ,該車輛應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若其車體可 承載溫度高達 120 度之瀝青,自有適用材料可作為覆蓋或設置可行 之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且前揭辦法已給予業者約半年緩衝期 ,予以改善,爰此,本案仍應依前揭規定辦理為宜。倘確有困難者, 得依該辦法第 11 條規定,提出替代之方法,報請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5 條規定,請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協助輔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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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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