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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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營建工程施工期間變更設計,衍生補繳空污費之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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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6887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8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營建工程施工期間變更設計,衍 生補繳空污費之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及第 7 條規定,應繳納空氣 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營建業主應於開工前檢具登載工程類別、面 積、工期、經費、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及自行計 算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經核定 費額後,依規定期限至指定金融機構繳納。營建工程工程類別、面積 、工期、經費或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改變,營建 業主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調整其應繳納費額。不足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補繳差額;溢繳者,退還溢繳之費用。 二、依前揭規定,倘業者於營建工程期間變更設計,涉及工程類別、面積 、工期、經費或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改變,應於 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檢具相關文件,向所在縣市政府申報調 整其應繳納費額。不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補繳差 額;溢繳者,退還溢繳之費用 三、有關貴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來函表示,貴局空氣污染防制費 繳費電子系統,對業者營建工程進行期間,變更設計,涉及建築面積 增加,以總工期乘以增加建築面積計算應補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及可 能衍生逾期繳費遭處分之虞乙節,請貴局逕依權責查明後函復該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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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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