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府函提有關本署執行政府興建之公共工程空氣污染稽查管制工作,非以行為人為裁處對象,有逾越法律授權相關疑義乙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7096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8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府函提有關本署執行政府興建之公共工程空氣污染稽查管制工作,非以 行為人為裁處對象,有逾越法律授權相關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2 項授權規定,訂定發布營建 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違反該辦法規定者,以營建業主為 處分對象,本署業已多次函釋,並於 97 年 5 月 28 日以環署空字 第 0970039446 號函、97 年 8 月 18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7005687 7 號函及 98 年 1 月 8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80002134 號函復貴縣 環境保護局在案。 二、本案本署於 98 年 7 月 10 日依行政院秘書處來函,邀集法務部召 開「營建工程施工機具使用液體燃料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之法規 適用疑義研商會」,針對貴府所提疑義,進行研商(會議紀錄如附件 ),會議結論說明如下: (一)本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2 項授權規定所定管理辦法, 係依特定行業別製程及污染特性所應符合之防制設施予以規範,亦 即其管制對象應依行業別特性分別訂定。本署發布實施前揭辦法, 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營建業主於工程施工期間,應妥善做好工地及 工地內相關施工機具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並依管制目的及實際需 要,課予管制對象(營建業主)責任,以達到污染管制之目的,並 無不妥,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二)現階段對於違反前揭辦法規定者,以營建業主為處分對象,執行上 並無窒礙難行之處。另對於固定污染源或移動污染源之定義,本署 將於未來檢討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時,作更清楚明確之釐 清,俾對於營建工程施工機具適用之污染源分類,不致產生混淆。 三、本案請貴府依前揭函釋內容及會議結論,加強執行轄內營建工程空氣 污染稽查管制工作,對違反前揭辦法規定者,應以營建業主為處分對 象,俾利督促落實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以維護空氣品質。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