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未依設置許可內容,改用防制效率較低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其設置許可後續處理方式疑義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7072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8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未依設置許可內容,改用防制效率較低 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其設置許可後續處理方式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 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 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二、查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公私場所應 於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後,始得進行固定污染源設備安裝或建 造,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 所安裝或建造固定污染源設備應依許可內容進行設置。 三、本案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設置許可證後,應確實依設置許 可證內容進行設置,倘欲改用較低防制效率之填充式洗滌塔,應依前 揭管理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設置許可證。本案請貴局依該公司實際設置 情形,逕依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