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台灣○○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排放管道高度設置疑義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6967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8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台灣○○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排放管道高度設置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9 條及第 10 條規定,新污 染源排放之污染物,於附表中列有換算常數值者,應依第 7 條至第 8 條所定計算方法分別計算排放管道高度之較高者,為其排放管道高 度。各公私場所對污染源採多重污染防制措施者,應檢具書面資料報 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建築低於第 9 條所規定高度之排放管 道,並應以實際排放管道高度計算最高許可排放量為排放標準,其最 高許可排放量並不得超過本標準之排放管道排放標準。其管制目的係 排放管道高度涉及空氣污染物之擴散效果,即藉由規定一定高度之排 放管道,確保透過良好的大氣擴散,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至符合 標準,維護空氣品質及保護人體健康。 二、本案台灣○○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 準第 7 條至第 8 條所計算之排放管道高度設置恐有安全之虞乙節 ,建議其可依上述規定,採用多重污染防制措施,減少空氣污染物排 放量方式,檢具書面資料報請貴局核准後,建築低於第 9 條所規定 高度之排放管道。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依權責處理。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