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廠函詢有關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期限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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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6420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8 月 05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廠函詢有關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
保許可文件期限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基於政府一體之原則,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
,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均應檢具包含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始得發證。另經
濟部為輔導符合一定條件之未登記工廠順利取得相關環保許可,乃於
95 年 7 月 10 日公告「經濟部為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
件作業程序」,合先敘明。其中該作業程序第 5 點規定,經濟部工
業局受理請求協助,經審查符合規定,應造冊函送地方環境保護主管
機關並副知本署,以協助業者取得環保許可文件。同作業程序第 7
點規定,本作業程序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後 1 年 6 個月後
停止適用。亦即經濟部工業局審查通過造冊函送之未登記工廠名冊,
可視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證明文件。
二、本案貴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來函略以:該公司向經濟部工業局申
請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業經該局於 95 年 8 月 28 日以
工中字第 09505005391 號函同意核備在案,惟本年度向貴局提出固
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時,貴局以相關法令(前揭作業程序)適用
之時效問題,未能予以核證乙節,請貴局確認該公司所提函示內容是
否符合前揭規定,並依權責辦理該公司之許可申請審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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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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