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於工廠周界設置監測設施,如係為監測某一特定工廠之污染源時,其監測或檢測值不受其他工廠污染源排放之污染物所影響,且其監測或檢測方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檢測方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者,則測值可做為是否告發、處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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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531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03 月 0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於工廠周界設置監測設施,如係為監測某一特定工廠之污染源時,其
監測或檢測值不受其他工廠污染源排放之污染物所影響,且其監測或
檢測方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檢測方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
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者,則測值可做為是否告發、處分之依據。
二 監測中心於工業區周界之空氣品質測站,其測值主要係為了解當地空
氣品質,以做為謀求改善措施之依據。其測值超出空氣品質標準,因
非特定工廠污染源所排放,故無法對特定工廠做處分,惟於空氣品質
有嚴重惡化時,工廠應即依規定採取緊急防制措施,主管機關並得依
規定限制或禁止公私場所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
三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裝設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如係本署指定公告應設
置者,應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規
定,於一定期限向主管機關提報確認報告書,其經核定者應每月向主
管機關提報監測紀錄月報,其監測值如不符合本署報院核定中之「固
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值者,則於該標準核定發布後
,依法應告發處分。惟目前依現行法規尚無據以處罰。
四 前述說明一、三之告發處分對象為該違法之污染源所屬公私場所。
五 另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量測數據與主管
機關連線及傳輸規定,本署刻正研擬中,而有關工廠測點與工業區監
測中心連線乙節,非屬本署規範權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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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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