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局對金屬軋造製程之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相關規定,及所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提控制技術,是否符合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之替代方案有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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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5415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7 月 0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對金屬軋造製程之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相關規定,及所轄○○鋼鐵股份
有限公司所提控制技術,是否符合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之替代方案有疑義乙
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三級防制區內,新增或變
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
術。另依本署公告「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規模」公告事項第 1 點規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 條第 2 項
、第 3 項、第 8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公私場所新(增)設或變
更固定污染源之污染物排放量規模如下:(一)新(增)設固定污染
源其下列任一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規模如下:1.硫氧化物達 60 公噸
以上者。2.氮氧化物達 40 公噸以上者。3.揮發性有機物達 30 公噸
以上者。4.粒狀污染物達 15 公噸以上者。……」。另依本署公告「
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附表,金屬軋造單元製程,係指以高
溫(500℃ 以上)加熱後,經輥輪壓延成型之熱軋方式,從事各種型
態金屬製品之生產者,其粒狀污染物之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為:濾袋集
塵器或濕式靜電集塵器,所採行技術應使粒狀污染物符合排放濃度小
於或等於 25mg/Nm3 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 95% 規定。
二、函詢公私場所金屬軋造製程所排放之粒狀污染物,是否應依公告最佳
可行控制技術相關規定,安裝濾袋集塵器或濕式靜電集塵器乙節,依
前揭規定,新(增)設之固定污染源是否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需視該新設固定污染源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規模而定。倘公
私場所新(增)設之金屬軋造製程,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
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申請設置許可證,並依該辦法第 32 條規定推估其
粒狀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經審查倘未達本署公告年排放量規模 15
公噸以上者,則無需依規定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三、關於所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提控制技術,是否符合最佳可行控
制技術之替代方案乙節,依本署公告「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公告事項第 2 點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採用非附表所列最佳
可行控制技術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其空氣污染物排放符合附表
所列排放濃度、排放削減率、排放係數或其他規定之佐證資料。另依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公私場所新增
(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依規定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而未採用
公告最佳可行控制技術附表所列可行控制技術者,於申請固定污染源
設置許可證時,依前揭規定,提出佐證資料及檢具相關文件,做為審
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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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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