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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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拆船業於拆解作業前提送各項污染防治計畫書,係依環保法令之要求,其審核位,應為該地區之環保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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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469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02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拆船業於拆解作業前提送各項污染防治計畫書,係依環保法令之要求 ,其審核單位,應為該地區之環保主管機關。 二 本案拆船作業所在地雖屬港埠用地,但仍位於高雄市政府之轄區,有 關污染防治計畫書之審核,應由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惟仍請 高雄港務局協助進行初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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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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