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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5 17:11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拆船業於拆解作業前提送各項污染防治計畫書,係依環保法令之要求,其審核位,應為該地區之環保主管機關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469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2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  拆船業於拆解作業前提送各項污染防治計畫書,係依環保法令之要求
              ,其審核單位,應為該地區之環保主管機關。
          二  本案拆船作業所在地雖屬港埠用地,但仍位於高雄市政府之轄區,有
              關污染防治計畫書之審核,應由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惟仍請
              高雄港務局協助進行初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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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