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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5 18:3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廢棄物焚化爐煙囪高度限制,於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並未做特別之規定,依該標準第三條「本標準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標準之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721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2 月 05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廢棄物焚化爐煙囪高度限制,於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並未
          做特別之規定,依該標準第三條「本標準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標準之
          規定」。故其煙囪高度仍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八
          條及第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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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