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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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詢貴轄○○科技有限公司已簽署停止營運聲明書,惟仍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是否受理及核發操作許可證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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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4332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科技有限公司已簽署停止營運聲明書,惟仍提出固定污染源 操作許可證申請,是否受理及核發操作許可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公私場所具有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變更或操作前,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 申請並取得許可證後,始得進行設置、變更或操作,並應依許可證內 容進行設置、變更或操作。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具有公告規 定應申請設置、變更或操作之固定污染源,應依許可證所載之許可條 件,進行設置、變更或操作。 二、另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1 條第 2 款規定, 新設公私場所已停止設置固定污染源設備,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 定無繼續設廠(場)事實者,審核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 三、查本案○○科技有限公司已簽署停止營運聲明書,經貴局於 98 年 4 月 6 日至該廠區稽查,確認該廠已停止營運,且將固定污染源排放 管道卸下,現場與設置許可證許可條件不符,該公司應儘速申請變更 設置許可證,經審查認可後,始得進行後續設置及操作許可申請事宜 。 四、另倘經確認該廠不再回復該排放管道之設置,或檢具相關佐證資料說 明報請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工業局,在地方為縣市 政府)認定無繼續設廠(場)事實後,得依規定廢止其設置許可證, 本案請本於權責逕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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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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