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碳煙廠函詢稀釋氣體氧氣監測設施無效數據認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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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4658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6 月 0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碳煙廠函詢稀釋氣體氧氣監測設施無效數據認定疑
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九、(四)
3.稀釋氣體及排放流率監測設施全幅之設定,必須使監測數據應分布
於全幅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之間。另依同附錄九、(四)4.規定
,固定污染源之監測數據於短時間內大幅波動者,得於報經地方主管
機關核准後,採核定之全幅設定方式為之。前揭業已明確規範監測設
施監測數據全幅設定規定,及短時間內大幅波動者全幅設定之替代方
案。
二、本案○○股份有限公司碳煙廠,倘因製程特性,其氧氣平均測值介於
0.1% 至 4.0%之間,監測設施全幅於短時間內大幅波動,無法符合
前揭附錄九、(四)3.全幅設定之規定者,則其得依同附錄九、(四
)4.之規定,檢具製程特性及過去一年監測數據值等相關資料,向貴
局申請核定單一全幅,而該核定之全幅得設為因製程特性致監測數據
變動時之全幅最大值,且不受附錄九、(四)3.全幅設定規定之限制
。惟該廠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仍應符合同辦法第 15
條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之規定。本案請貴局查明確認後,依權責逕復
該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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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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