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局函轉○○股份有限公司提送新竹市垃圾資源回收廠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審查意見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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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3944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轉○○股份有限公司提送新竹市垃圾資源回收廠揮發性有機物空氣
污染防制費審查意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
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
率及其他計量規定」,固定污染源製程中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係採
完全收集至管道排放者,得以管道檢測結果計算該製程揮發性有機物
排放量。另有關密閉負壓操作之集氣設施之集氣效率為 100%者,其
圍封空間內之污染排放區域及人員或物料進出口處符合負壓操作並設
有壓力監測儀表,此外亦應紀錄用電量、壓力差及風速等操作條件。
二、本案○○股份有限公司申覆新竹市垃圾資源回收廠集氣設備應符 100
%密閉負壓操作案,查貴市垃圾資源回收廠焚化爐之垃圾貯坑因於垃
圾進料時會開啟進料口,且由該公司所檢附資料並未有用電量、壓力
差及風速等操作紀錄,無法判定焚化爐之垃圾貯坑進料口符合 100%
密閉負壓操作,故不適用以管道檢測結果計算排放量,仍應回歸依公
告係數申報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
三、另查截至 98 年 5 月止,全國已有 14 廠垃圾焚化廠向本署提出自
廠係數申請,倘該公司認為公告係數仍有偏高之虞,可依空氣污染防
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向本署提出自廠係數
申請,並依本署核定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辦理;相關自廠係數
建置方式及檢附文件項目,請參閱本署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
係數(含控制效率)建置宣導網頁(http://ernet.estc.tw/sef/)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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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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