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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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該公司之冷陰極螢光燈管塗布作業,可否以燈管截面積作為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之估算基礎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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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4367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5 月 1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該公司之冷陰極螢光燈管塗布作業,可否
以燈管截面積作為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之估算基礎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
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
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規定,光電元件材料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
物排放係數為 0.854 公斤/平方公尺(產品生產量)。該係數之訂
定,主要因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塗料塗布於光電元件材料,將由塗布
表面揮發產生污染,故該製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係以產品表面積
為估算基礎,而非以產品截面積為估算基礎。另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
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
量,得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辦理。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來函表示,該公司屬光電元件材料製造業
,生產冷陰極螢光燈管,製程中使用塗布液(螢光粉與溶劑混存)塗
布於燈管半成品內壁,塗布過程極短,揮發性有機物僅由燈管塗布液
吸入口排出,倘以燈管內表面積作為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之估算基礎,
並不合理乙節,倘該公司光電元件材料製造程序欲以前揭本署公告之
排放係數作為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之計算依據,則應以塗布於燈管內部
之面積為估算基礎;倘其認為本署公告之排放係數對於該公司製程而
言,有高估之虞,得依前揭收費辦法規定,提出自廠係數之申請,經
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方得依核定之自廠係數,申報揮發性有機物空
氣污染防制費。請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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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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