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據法務部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法82律第二六一四一號函辦理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6212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關於工商廠場違反環保法令處以罰鍰,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後,是否應 償付罰鍰繳款期間之利息乙案,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法務部82.12.13法 (82) 律第二六一四一號函 (影附) 辦理,兼 復台北縣環保局82.09.24八二北環二字第二三七○三號函。 二 本案申請人如係主張結果祭除請求權之回復原狀,則僅能請求行政機 關返還罰鍰,而不能請求加計利息,惟就相當於利息部分之損害,如 符合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自得依國家償法有關規定請求之。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