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轄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活性碳吸附處理設備,其排放管道揮發性有機物檢測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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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3906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5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轄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活性碳吸附處理設備,其排放管道揮 發性有機物檢測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8 條:「公私場所固定 污染源依第 16 條進行試車或檢測時,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操作 條件應達操作許可證申請最大產量、原(物)料及燃料使用量百分之 八十以上;無法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應以試車或檢測時之實際操作 條件之一.二倍,作為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已明確規範操作許可 證之最大產量、原(物)料及燃料操作條件之核定方式。 二、另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固 定污染源於執行定期檢測時,其污染防制設施應維持正常運轉,且操 作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最大產量或燃 (物)料使用量百分之九十以上。二、操作許可證登載之許可最大產 量或燃(物)料使用量百分之八十以上。」,管制重點主要規範公私 場所定期檢測期間之操作條件,俾能確保其在最大污染排放情形下, 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仍能正常操作,並足以處理空氣污染物排放至符 合標準,以保障民眾身體健康,及維護改善環境品質。 三、貴轄轄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內有油性黏膠作業區(E011)及油 (水)性黏膠作業區(E010)二污染源,共用活性碳吸脫附處理設備 (A003),倘申請操作許可證之檢測作業,應於二污染源同時操作, 操作條件應達操作許可證申請最大產量、原(物)料及燃料使用量百 分之八十以上,無法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應以檢測時之實際操作條 件之一.二倍進行檢測,俾利作為核定操作許可證之依據。 四、另倘進行油性黏膠作業區及油(水)性黏膠作業區定期檢測作業,亦 應於二污染源同時操作,以最大產量或燃(物)料使用量百分之九十 以上,或操作許可證登載之許可最大產量或燃(物)料使用量百分之 八十以上之操作條件進行檢測,以確保在最大污染排放情形下,其空 氣污染防制設備有效處理,致其排放能符合標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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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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