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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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轄台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其從事乾式噴砂加工處理程序,是否適用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品加工程序公告條件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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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3275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4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台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其從事乾式噴砂加工處理程序,是否適 用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品加工程序公告條件疑義 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6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品加工程序, 係指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加工程序,其資本額大於 3 萬元及廠房面積 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乾式噴 磨(噴砂)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總實際研磨材料用量達三公噸/ 年以上......。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資本額大於三萬元及廠房面積大 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加工程序之工廠,將一定硬度 之研磨材料,以剪力、摩擦力或衝力等方式對加工物進行表面處理之 乾式噴磨(噴砂)處理程序,其總設計或總實際研磨材料用量達 3 公噸/年以上者,應妥善作好粒狀物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以維護環境 品質。 二、貴轄台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乾式噴磨(噴砂)處理程序,倘 其資本額達 3 萬元以上及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公尺,且以剪力、摩 擦力或衝力等方式進行金屬品切割與表面研磨之材料,達上述規定之 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則屬前揭第 6 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 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應依規定申請並取得許可證,始得設置、 變更及操作。本案請貴局逕依權責認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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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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