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廢活性碳再生加工程序是否需檢測戴奧辛及重金屬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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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3233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4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廢活性碳再生加工程序是否需檢測戴奧辛及重金屬疑義案。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 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爰依據同條第 2 項訂定發布「固定 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等適 用所有業別、設施及污染物項目排放標準,亦即公私場所應妥善做好 空氣污染物防制措施,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應符合上述排放標準,以避 免污染環境。 二、查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 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 、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管制重點 主要因事業廢棄物成分複雜,爰規範其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應妥善做好 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以避免排放臭味、揮發性有機物、硫氧化物、氮 氧化物、粒狀物、戴奧辛等空氣污染物。 三、有關本案○○環保科技公司對從事回收廢活性碳再利用程序,申請固 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其應檢測空氣污染物項目有疑義乙節,倘該程 序包含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 則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倘其向縣市環保主 管機關申請上述製程操作許可證時,因使用過之廢活性碳成分複雜, 經燃燒或高溫培燒排放之空氣污染物,包括粉塵、硫氧化物、氮氧化 物,戴奧辛或重金屬等空氣污染物,所提檢測項目自應包含上述空氣 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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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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