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固定污染源許可線上申請系統填報製程設備相關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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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2247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3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許可線上申請系統填報製程設備相關疑義乙案。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 設置許可證,並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後核發 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本署業已指定公告第一至第 七批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經指定公告之第一類及第二類固定污染源應分別於 97 年 9 月 1 日及 98 年 1 月 1 日起,以電子網路傳輸方式辦理固定污染源設 置與操作許可證之申請作業。 二、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之污染源,係指 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之操作單元,倘製程操作單元屬未排放 空氣污染物之設備,則非屬規定之污染源,即毋需編列污染源設備編 號(E )。惟倘其有排放空氣污染物之虞,則仍應予以編號列管。 三、惟為有效掌握製造流程及廢氣流向,仍須於公私場所製程資料表(AP -M )中,描述製造流程圖及製程操作狀況,內容應包含生產過程、 操作過程、操作原理、操作參數及各設備於不同階段之操作內容(開 車、停車、維護、清洗等作業時期),同時應說明製程內各種設施之 用途。倘需進行質量平衡審查,審核機關得要求無排放空氣污染物之 操作單元編列污染源設備編號(E ),以利計算。 四、另公私場所對其壓力式儲槽及室內堆置場,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 措施,避免排放污染物,雖未發生空氣污染物排放或逸散,仍應填寫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資料表(AP-T )及粉粒狀物料堆置場資料表( AP-X ),俾利管制。 五、復查現行固定污染源許可線上申請系統,對未產出空氣污染物排放之 設備,係提供排放量欄供填寫,以填寫○替代「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 系統」介面之無污染,符合所述審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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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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